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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初审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初审。

二、审批项目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1996417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后,……领取营业执照。《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附件3:国务院……许可证核发。

三、申请受理单位:宜宾市经济委员会。

四、决定单位:成都电监办(由市经委初审转报)。

五、办理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直接向市经委申请办理。

六、办理条件: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承装(修、试)许可证有效期为6年,申请承装(修、试)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初次申请:1、具有法人资格;2、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3、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和相关资源;4、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职称,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5、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还应当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标准规定年限内与申请的许可证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二)许可证变更申请:1、许可事项变更是指许可证类别、许可证等级的变更。(1)已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2)符合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标准;(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增加许可证类别或者提高许可证等级,一年内不予受理:①申请业绩不属实的;②在合同规定的质保期内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③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④超载许可范围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的;⑤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后,被许可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的变更手续。变更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变。2、登记事项变更是指被许可人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变更。(1)已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单位或个人;(2)被许可人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3)被许可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许可机关在收到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手续,通知申请人。变更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变。变更后的住所与原住所属于不同许可机关管辖的,应当向变更后住所地的许可机关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三)许可证延续申请:1、已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2、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本业务的单位或个人;3、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续期申请。(四)原已获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单位合并后新设单位许可证的申请:合并后新设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按初次申请条件重新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合并后新设单位的许可证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予以核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方中间类许可证的最高等级。(五)原已获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单位分立后新设单位许可证的申请:分立后新设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按第(一)款条件重新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许可机关根据资产、人员和设备等情况,认定分立后至多一个单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续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业务的业绩。分立后新设单位的许可证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按照国家电监会颁布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予以核定,但不得高于分立前单位同类许可证等级。

七、申请材料:

(一)初次申请:1、许可证申请表(可在www.sczw.gov.cn网站下载或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领取);2、法人证明材料和净资产证明材料;3、主要设备及机具清单、经营场所证明材料;4、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5、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明细表及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明文件;6、电工作业人员登记表。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供规定年限内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二)许可证变更:除提供(一)初次申请规定的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供:1、许可事项变更:(1)许可事项变更申请表(可在www.sczw.gov.cn网站下载或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领取);(2)原许可证。2、登记事项变更:(1)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可在www.sczw.gov.cn网站下载或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领取);(2)原许可证;(3)变更后的法人执照;(4)涉及修改单位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单位章程。(三)许可证延续:按(一)初次申请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在申报的“基本情况”表中的“申请性质”栏填写为“延续”。(四)原已获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单位合并新单位许可证:除提供(一)初次申请规定的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供:1、合并的证明材料;2、合并前各单位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五)原已获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单位分立新单位许可证:分立后新设单位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除提供(一)初次申请规定的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供:1、分立的证明材料;2、业绩证明材料;3、原单位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以上申请材料依据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四川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试行办法》。

八、申请表格:填写《四川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报表》;该申请表格可以在市政务中心窗口直接领取。

九、办理程序:

1、受理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经委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申办人补正材料后,再行受理。

时限:当场办理。

2、审查

承办:市经委行政审批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四川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试行办法》的规定,对Ⅰ、Ⅱ、Ⅲ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重点是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按审定标准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时限:8个工作日。

3、行文、上报

承办:市经委行政审批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将资料整理完好,按成都电监办要求及时上报。

时限:2个工作日。

4、立卷归档

承办:市经委行政审批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进行归档整理。

十、法定时限:初次申请20个工作日,续期申请15个工作日;宜宾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有效期为6年。

十二、法律效力:领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关经营活动。

十三、收费:不收费。

十四、年审年检:监督检查。

十五、监管措施:未领取许可证或未经许可而非法从事该项活动的,由市经委依法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处罚。经许可准予从事相关特定活动的,依法加强日常检查与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