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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生产经营许可初审(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煤炭生产经营许可初审(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

二、审批项目依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煤炭工业部煤办字〔1995150号)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变更名称、矿长、隶属关系、开采范围及煤层等事项,应在变更前6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改扩建煤矿建成竣工验收时,可邀请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参加,投产前必须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三、申请受理机关:宜宾市经济委员会。

四、决定单位:四川省经济委员会。

五、办理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理条件:1、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2、有依法领取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3、有经过批准的采矿设计或开采方案;4、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5、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6、瓦斯检验工、采煤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按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7、井上下、矿内外通讯畅通;8、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9、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10、有规程规定的各种矿图;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与煤炭生产有关的其它条件。

七、申请材料:1、填写“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提供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矿长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3、近期的矿用三图;4、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需提供原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同时,提供相关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5、区县经商局预审意见。

以上申请材料依据为《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八、申请表格:在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网上填写“四川省煤炭生产许可证书变更申请表”,无缺项,填写规范,并输出审批表一式四份,加盖企业和县煤炭主管部门公章。

九、办理程序:

1、受理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经委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填写“四川省煤炭生产许可证书审批表”,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申办人补正材料后,再行受理。

时限:当场办理。

2、审查

承办:市经委行政审批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到现场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经审查核实具备煤炭生产条件的,予以批准;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按原渠道退给窗口受理人员处理。

时限:17个工作日。

3、行文、上报

承办:市经委行政审批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将资料整理完好,按省经委要求及时上报。

时限:2个工作日。

4、立卷归档

承办:市经委行政审批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进行归档整理。

十、法定时限: 90个工作日;宜宾承诺时限:19个工作日。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依据确定。

十二、法律效力: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十三、收费:不收费。

十四、年审年检:年检。

十五、监管措施:未领取许可证或未经许可而非法从事该项活动的,由市经委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活动,并依法处罚。经许可准予从事相关特定活动的,依法加强日常检查与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