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煤炭生产经营许可初审(煤炭生产许可证新办)。 二、审批项目依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4〕168号)第五条:国有煤矿企业、外商投资煤矿企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煤炭工业部煤办字〔1995〕150号)第六条:乡镇煤矿企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三、申请受理单位:宜宾市经济委员会。 四、决定单位:四川省经济委员会。 五、办理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理条件:1、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2、有依法领取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3、有经过批准的采矿设计或开采方案;4、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5、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6、瓦斯检验工、采煤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按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7、井上下、矿内外通讯畅通;8、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9、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10、有规程规定的各种矿图;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与煤炭生产有关的其它条件。 七、申请材料:1、填写“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新办表格);2、提供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和资格证明;3、开采设计及相关矿图;4、煤矿竣工验收批复;5、区县经商局预审意见。 以上申请材料依据为《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八、申请表格:在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网上填写“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无缺项,填写规范,并输出审批表一式四份,加盖企业和县煤炭主管部门公章。 九、办理程序: 1、受理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经委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填写“四川省煤炭生产许可证书审批表”,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申办人补正材料后,再行受理。 时限:当场办理。 2、审查 承办:市经委行政审批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到现场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经审查核实属实的,予以上报;不属实的,不予上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按原渠道退给窗口受理人员处理。 时限:17个工作日。 3、行文、上报 承办:市经委行政审批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将资料整理完好,按省经委要求及时上报。 时限:2个工作日。 4、立卷归档 承办:市经委行政审批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进行归档整理。 十、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宜宾承诺时限:19个工作日。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依据确定。 十二、法律效力: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十三、收费:不收费。 十四、年审年检:年检。 十五、监管措施:未领取许可证或未经许可而非法从事该项活动的,由市经委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活动,并依法处罚。经许可准予从事相关特定活动的,依法加强日常检查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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