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煤炭生产经营许可初审(煤炭经营资格证)。
二、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75号,1996年8月29日)第四十八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须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
三、申请受理单位:宜宾市经济委员会。
四、决定单位:四川省经济委员会。
五、办理数量限制:由省经委确认规划数量。
六、办理条件: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4、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5、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6、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七、申请材料:1、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2、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申请表;3、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煤炭批发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煤炭零售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200万元,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注册资本金10万元);4、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5、固定经营场所证明;6、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煤炭批发企业储煤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煤炭零售经营企业储煤场地面积1500平方米,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储煤场地面积500平方米);7、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8、质检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煤炭质量监测设施合格证明;9、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
以上申请材料依据省经委、省工商局联合制发的《四川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国家发改委《关于认真贯彻〈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严格规范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八、申请表格:填写《四川省煤炭经营资格许可证书审批表》(具体表格略)。该申请表可以在政务中心经委窗口直接免费领取。
九、办理程序:
1、受理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经委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填写《四川省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审批表》,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申办人补正材料后,再行受理。
时限:当场办理。
2、审查
承办:市经委行政审批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办理条件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返回受理人员。
时限:8个工作日。
3、行文、上报
承办:市经委行政审批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将资料整理完好,按省经委要求及时上报。
时限:2个工作日。
4、立卷归档
承办:市经委行政审批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进行归档整理。
十、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宜宾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煤炭经营资格证》;有效期3年。
十二、法律效力:领取《煤炭经营资格证》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
十三:收费:不收费。
十四、年审年检:年检。
十五、监管措施:未领取许可证或未经许可而非法从事该项活动的,由市经委依法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处罚。经许可准予从事相关特定活动的,依法加强日常检查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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